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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源海关关于河源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可行性分析及建议的报告
    新闻分类:最新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6-03-29    文字:【】【】【

    2015年第6期  

    2015年7月29日)


     

     

    河源海关关于河源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可行性分析及建议的报告

     

    随着全球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深入应用,跨境物流、第三方支付等配套服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外贸发展中逐步壮大,逐渐成为了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商务的形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实现跨境贸易行为,即交易双方借助各种信息化手段,实现货物和资金在不同国家(地区、关境)之间的双向流动。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

    国家十分重视电子商务发展,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提出八方面意见共25条措施。2011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5号),决定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2012年12月19日,海关总署确定在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宁波进行试点,全面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

    2013年9月2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关于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署科函〔2013〕279 号)批复同意《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广州市正式成为试点城市。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业务模式

    海关总署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业务模式主要划分为:跨境贸易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零售出口、一般出口等模式。目前广州关区开展的业务模式有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零售出口三种。

    (一)网购保税进口(B2B2C)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则是指国外商品整批抵达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消费者下单后,商品从保税区域直接发出,在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实现快速通关,能在几天内配送到消费者手中。(注:目前广州海关将该模式扩展到保税仓,实行“区仓联动”模式,即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以批量存放在保税仓,但不能将保税商品从保税仓直接发出,仍需要将保税商品运回保税区域后由区内物流公司配送到消费者手中。)

    存放跨境贸易网购保税进口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场所主管地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2. 存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货物、物品的场所应优先考虑在现有的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

    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网购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

    4. 存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货物、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保税货物的监管要求。

    (二)直购进口(B2C)

    “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由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征税。

    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1号)的有关要求,比照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或者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设置标准设立, 且X光检查设备具备同屏比对功能。

    (三)零售出口(B2C)

    “零售出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由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出境。

    三、河源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河源市电子商务的发展,近期河源市人民政府拟定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列为重要任务之一,突显地方政府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迫切要求。目前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以城市为单元的试点模式,河源市不属于国家5+2试点城市,如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务必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一)由河源市政府牵头着手做好河源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前期调研工作。

    一是政策可行性调研。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在国家5+2试点城市开展,国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主要适用试点城市,河源市不属于试点城市范围,如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虽然河源海关隶属广州海关,对关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已有较为明确的政策层面指引,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是否明确,直接制约跨境电子商务能否顺利开展。为有效规避政策风险,应由河源市政府牵头统筹协调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对在河源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确保在政策保障到位下开展。二是市场需求调研。河源市属于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依赖程度不高,跨境电子商务属于新型业态,要在充分调研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消费需求和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意愿情况下适时开展,同时应积极研究推出更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吸引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避免出现政府一头热而消费者、企业一头冷的不理想状况。

    (二)结合地区实际,找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切入点。

    目前广州关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业务的现场主要集中在已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具有快件监管场所的南沙、机场、顺德、邮办等监管现场。由于目前河源关区尚未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B型保税物流中心,也暂无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因此尚不具备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模式(B2B2C)业务。根据本关区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建议市政府根据情况由企业投资在河源进出口车检场比照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或者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标准设立监管场所,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模式业务。鉴于河源目前尚无此类监管场所,可先期开展直购进口“全关通”模式。此类模式在河源关区无需设立监管场所,企业可在河源海关进行单证申报、征税、放行,货物的查验放行在广州关区跨境电子商务一线口岸办理。目前广州海关“全关通”业务改革已经在顺德国通物流中心试点成功。

    (三)以关市合作备忘录框架为基点争取广州海关对河源地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

    近期韶关市人民政府专函广州海关,提出在韶关进出境车检场增开跨境电子商务,并得到了广州海关主管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有关指导意见。建议河源市政府可以参照类似的方式向广州海关提出支持河源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请求,并主动衔接广州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小组,及时掌握相关的政策措施,更好推进河源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

    专此报告。

     

     

    主送:何忠友书记,彭建文市长,谢春森副市长。

    抄送: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市商务局。

    广州海关办公室,跨境电商工作组,行邮监管处。

    本关:关领导(4),各科室,河源缉私分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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